(2017)琼90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国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国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2民初1857号原告: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河路兆和·万泉椰风小区A栋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麦帮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莉莉,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国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缴清截止2016年11月10日的物业费用,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行使其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书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羊琼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