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文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文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711号原告: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1107171K。法定代表人:李金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文南,男,1989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856350729D。负责人:温立泰,该支行行长。原告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南、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拟自行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计3246元,由福建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清艺人民陪审员 林明元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姝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