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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钟某2、钟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95号原告:钟某1,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钟某2,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系钟某2妻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钟某3,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钟某4,女,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系钟某4丈夫),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钟某5,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钟某5丈夫),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钟某6,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1诉被告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1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诉讼过程中家庭内部出现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