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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吉雪,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丛敏,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互强地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姚吉雪,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会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刘会虎与被告姚吉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姚吉雪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00××97、土地证号冀国用(2005)7**号)。姚吉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会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刘会虎撤诉处理,故姚吉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吉雪名下房产证号为00××97、土地证号为冀国用(2005)7**号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