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成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922号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汀洲桥边(泉秀路茶叶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杜振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委,系公司员工。被告:彭成玉,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彭成玉已庭外自动履行为由,自愿撤回对彭成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凤书 记 员 施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