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谷某诉樊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凯,樊权,郭治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7471号原告谷某.被告樊某被告郭某某原告谷某诉被告樊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登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和被告樊某、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4日,被告樊某向原告谷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由郭某某为该借款作担保,约定月利率3%,并立有借据一支。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本息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依法追偿。被告樊某辩称,所欠款45000元,约定月利率3%属实,但是该款是被告原来借原告1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又打的条子,因此不再承担利息。被告郭某某辩称,为该利息45000元担保属实,对该款约定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5月14日之前被告樊某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7年5月14日通过双方结算清了部分利息后,尚欠45000元利息又由被告樊某给原告立下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3%,由郭某某为该款担保,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依法追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索款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樊权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之民事责任。被告郭某某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因此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形成的利息借据又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谷凯利息款45000元。二、由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登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莉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