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雄与被执行人白红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雄,白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红刚,男,汉族,农民。刘振雄与白红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白红刚在判决书指定期间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4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白红刚财产予以查证,查得被执行人白红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白红刚外出长时间未回家。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白红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白红刚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采取临空措施。对白红刚发出悬赏执行公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红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振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杨 建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