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池柱、马艾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池柱,马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杜池柱,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艾兵,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池柱与被执行人马艾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相关事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