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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贾风玲、刘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风玲,刘明俊,辛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贾风玲,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明俊,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辛忠玲,女,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明俊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风玲与被执行人刘明俊、辛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