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飞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272号被执行人刘飞彬,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连平县三角镇桐岗村新屋下屋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810285215。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飞彬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飞彬在银信部门无存款,在其它部门也没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与本院联系。现本院对本案暂无执行的其它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