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敖特根其其格与刘国龙、孟克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其其格,刘国龙,孟克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其其格,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国龙,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克其其格,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敖特根其其格与刘国龙、孟克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其其格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7)内0627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