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明县与缪乃照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县,缪乃照,郭和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009号原告:朱明县,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乃照,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和购,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朱明县与被告缪乃照及第三人郭和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明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明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2元,减半收取5576元,由朱明县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