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如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如厂,孟秀利,白永辉,郭认忍,梁小防,刘凤英,梁合军,白小翠,白茂刚,孟书芹,白茂安,杜凤荣,白茂彤,郑香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如厂。被执行人:孟秀利。被执行人:白永辉。被执行人:郭认忍。被执行人:梁小防。被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梁合军。被执行人:白小翠。被执行人:白茂刚。被执行人:孟书芹。被执行人:白茂安。被执行人:杜凤荣。被执行人:白茂彤。被执行人:郑香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