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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勇、陈茂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陈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陈茂平,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茂平与被执行人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7012.5元,该笔存款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理赔给异议人的“××”保险理赔金,是用于异议人患病治疗的费用,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即民初字第61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3)即调执字第91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即调执字第9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2执恢138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鲁0282执恢1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并于2017年2月23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7012.5元。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二)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1、即墨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病历检查报告单、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出院记录及术后门诊放疗证明书各一份,其上表明异议人患有胃癌、食管癌,并于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疗,术后于2016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后在即墨市人民医院门诊继续放射性治疗。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及理赔决定通���书各一份、保险理赔金银行入款凭证一份,其上表明该保险公司给付异议人××保险金50000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12月15日将50000元保险理赔金款直接汇入异议人银行账户名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提出异议,本案经听证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其理由如下: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向异议人发放保险理赔金系用于异议人患有××的治疗费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应考虑对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综上,对异议人的异议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鲁0282执恢138号执行案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47012.5元的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德智人民陪审员  苗峰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