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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理能、黄碧云等与黄玉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理能,黄碧云,黄玉萍,黄玉燕,黄亚肥,传田中央,黄金坤,黄金辉,黄金良,黄金美,黄元琼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880号原告:黄理能,女,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碧云,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飞、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玉萍,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玉燕,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亚肥,男,192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传田中央,女,192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高攀,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金坤,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金辉,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金良,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金美,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元琼,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理能、黄碧云诉被告黄玉萍、黄玉燕、黄亚肥、传田中央、黄金坤、黄金辉、黄金良、黄金美、黄元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黄理能、黄碧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金坤、黄金辉、黄金良、黄金美、黄元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理能、黄碧云自愿撤回对黄金坤、黄金辉、黄金良、黄金美、黄元琼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理能、黄碧云撤回对黄金坤、黄金辉、黄金良、黄金美、黄元琼的起诉。审 判 长  俞 杰人民陪审员  卓金贤人民陪审员  薛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