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长春市南关区金育游泳馆、吕跃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长春市南关区金育游泳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658号原告:张小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育游泳馆,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安路市总工会*号楼富苑金育运动城*层。法定代表人:吕跃刚,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小伟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育游泳馆、吕跃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伟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金育游泳馆、吕跃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