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宝泉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泉,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51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泉,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群里家园A6栋1单元17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67213593-6。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667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振宇审判员 王晓征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