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秋玲、孙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玲,孙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玲,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孙绪良,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陈秋玲与孙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且属实,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王天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