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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187号(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茂樟、黄小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茂樟,黄小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茂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武阳镇长冲村4组。被执行人黄小梦,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武阳镇长冲村4组。本院在执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茂樟、黄小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