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马绕英与广东金子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绕英,广东金子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3974号原告:马绕英,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洪,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金子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大街85号588房。法定代表人:翟新妙。本院受理原告马绕英与被告广东金子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绕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马绕英负担。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婷陈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