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谭炳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谭炳臣,李玉华,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职务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炳臣,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审被告:李玉华,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审被告: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洪建经理。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无业务往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所以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莱西市内,所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