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观海与宣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观海,宣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242号之一原告:马观海,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波,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法祥,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马观海诉被告宣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观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马观海负担。审 判 长 黄茂树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