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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复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梅生申请执行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王梅生,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169号复议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梅生,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昌,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复议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村村委会)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豫0108执异6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在执行法院执行王梅生申请执行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异议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2016)豫0108执42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事项为:暂停发放被执行人李昌应得的赔偿款。后异议人将李昌家庭附属物补偿款378527.28元、家庭成员补助款87700元发放。2017年5月24日,执行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6)豫0108执42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异议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466227.48元,异议人未履行通知书义务。2017年8月8日,执行法院出具(2016)豫0108执420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扣划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委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8月9日,执行法院扣划了异议人账户存款346006元。执行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现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处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由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完全掌握,故法院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便寻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马村村委会称,请求1、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08执异67号,2、请求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裁定(2016)豫0108执420之二号,并解封、返还申请人的存款346006元。其事实和理由如下: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李留成的宅基地,地面上的建筑物均由两个孙子出资建设,在拆迁安置补偿时,李留成的孙媳杨春霞代表全家领取了附属物补偿款378527.28元。李留成的儿子李昌不务正业,常年不在家,没有参与出资盖房,以上补偿款是附属物补偿款,不是李昌的财产。关于李留成宅基地附属物补偿款,李留成的儿子李昌没有附属物补偿款需要发放,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是依法发放,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错发李留成宅基地附属物补偿款且未能追回为由,将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的地亩款346006元予以冻结、扣划。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严重侵犯了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全体村民的财产权利。为了维护权利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全体村民的财产权利,特提出该执行异议。本院查明事实和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2月19日,马村村委会和杨春霞签订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荥大运河文化区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空补补偿协议》(协议编号:019)载明,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人员7人。附表载明7人为:户主为李昌,其他家庭成员为杨春霞、李亭妞、李红伟、李涵、李红斌、李海鑫。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马村村委会是本案的协助义务人,协助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行为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将受到法律追究。复议申请人马村村委会在接到执行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与本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种种理由擅自处分已被执行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李昌补偿款,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追回,其逾期后,执行法院裁定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助义务人马村村委会如果认为协助不能或部分协助不能,应当积极主动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取得执行法院的认可。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补偿款,执行法院不仅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或承担责任,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马村村委会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晓营审判员  蒋和平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