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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8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业中、王庆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业中,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8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业中,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赵楼邮局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海在中国银行21692393902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