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春德与陈天申、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德,陈天申,陈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857号原告:张春德,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天申,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金花,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春德为与被告陈天申、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天申、陈金花共同归还原告张春德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590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计81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2000元,尚欠利息59000元,此后的违约金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申、陈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春德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天申、陈金花共同归还原告张春德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590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计81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2000元,尚欠利息59000元,此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天申、陈金花于1985年登记结婚。2015年5月16日,被告陈天申向原告张春德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陈天申于2017年2月10日重新向原告张春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的内容为“今有后马陈天申在2015年5月16日向张春德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以土地证进行抵押,利息贰分算。注:目前为止已付利息贰万贰仟,于2017年农历6月底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天申、陈金花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申、陈金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春德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陈天申已经支付的利息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被告陈天申、陈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