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庆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877号被执行人蔡庆丰,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蔡庆丰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庆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应退赔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70.5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蔡庆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蔡庆丰的银行存款1053.14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9717.4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和退赔赃款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