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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开伟与被执行人袁晓华、袁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伟,袁晓华,袁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开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被执行人袁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被执行人袁永广,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申请执行人李开伟与被执行人袁晓华、袁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2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袁晓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开伟借款本金23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永广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袁晓华、袁永广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永广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永广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公积金存款人民币3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