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彭江涛、袁维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江涛,袁维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江涛,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维纯,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彭江涛因与被上诉人袁维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要求其在2017年10月13日开庭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截至2017年10月13日本案开庭时,上诉人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江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晓云审判员 周 迅审判员 白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