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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3068号原告:彭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彭栓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彭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男孩彭某2。因感情不和,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起诉我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在已彻底破裂,为此,我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王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原告要求抚养小孩我没有意见,抚养费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我们之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一般,××××年××月年8日婚生男孩彭某2。因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王某曾于2010年5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二人仍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彭某2,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婚生小孩的抚养费。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且生育有子女,但夫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尤其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确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现在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婚生男孩彭某2已满十周岁以上,经征求其本人的意见,考虑到婚生男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应继续由原告彭某抚养更为妥当,原告彭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彭某2由原告彭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本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