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邝静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静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6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静仪,女,1973年4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静仪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邝静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邝静仪使用一本伪造的房产证骗取他人信任,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分别向被害人吴某1借款8.68万元、向黄某1借款3万元、向陈某借款26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归还赌债等。2017年3月14日,邝静仪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并认为被告人邝静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静仪对指控其向被害人吴某1、黄某1、陈某借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其在向被害人吴某1、黄某1、陈某借款时没有出示假的房产证,陈某失基于信任黄某1才借款给她,其向陈某借款的26万元中22万元是其和黄某1一起借的,其向吴某1还款约4.6万元,也曾向陈某转账过。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邝静仪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先后向被害人吴某1借款8.68万元、黄某1借款3万元、陈某借款26万元,为获取信任分别向吴某1、陈某出示一本伪造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担保,所得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归还赌债。后邝静仪逃匿他处躲避被害人不偿还借款。2017年3月14日,邝静仪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内容为:我听说邝静仪被民警抓获了,我怀疑自己也被邝静仪骗来报案。我本来不认识邝静仪,2015年2月份我通过我村兄弟黄某1认识她。邝静仪跟黄某1借钱,但黄某1不够钱借给她,黄某1知道我有现金在身上,于是将邝静仪介绍给我认识。我们认识后,邝静仪问我借钱,我同意但要有价值的物品抵押。后她提供了她本人的房产证给我看,我复印了她给的房产证后就同意借钱给她。我共借给她是26万元。她给我一个房产证但我没有收,就复印了她提供的房产证做抵押实物,将钱借给她的。邝静仪跟我借钱后,至今她一直都没有还过钱给我。我问邝静仪因什么事情问我借钱,但她只跟我说是急用钱,但没有说明理由。我借钱给她有时是现金,有时让我妻子高锦贤转账到邝静仪提供的银行账户内。邝静仪提供给我她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知道她是大沥镇园东路十二行南炮宿舍601房人,身份证号码是。我借钱给邝静仪时,她每次向我借钱都有写下欠条,欠条都有写明还款日期。在欠条还款到期时,我都有通过电话和找她催要的方式问过她还钱,但她都推搪迟点还,到近期我去找她连她人都见不到。前几天,据认识她的人跟我反映,我才知道她被抓到派出所。后补充:2015年2月开始至同年5月,我分5次借款给邝静仪,由我朋友黄某1负责担保,我共借给邝静仪26万元。他们签完借款协议后,我都是直接将钱交给邝静仪。黄某1介绍邝静仪给我认识,我对邝静仪不是很熟悉,就叫黄某1负责做借款担保人,既然有人负责担保,我就没有理会借款协议,不清楚黄某1为何会在借款人乙方上签名捺印,钱我是直接交给邝静仪本人手上的。邝静仪跟我说是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我借款中的10.8万元是交现金给她的。2、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被一名叫邝静仪的人用一本假的房产证诈骗了8万多元。2012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自称自己做生意的女人邝静仪。我和邝静仪认识没多久,她说向我借钱用于生意周转,我看都是几千元就借给了她,她当时也是很快就还给了我。我就觉得她很讲信用,我就比较相信她。2013年,邝静仪问我借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我就借给了她,当时她写了借条给我。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邝静仪再次问我借2万元说用于做生意,我就跟她商量能不能拿点东西抵押,她就拿了一本房产证给我看,我看到房产证上是邝静仪本人的名字,而且房产就在南海区大沥碧桂园里面,房产面积有一百多个平方米,我就决定借2万元给她,并且我没有留下那本房产证。2015年上半年,邝静仪再次问我借1万元,我就要她拿房产证来抵押才愿意借钱给她,她也将那本房产证原本拿给我,我又借了1万元给她。邝静仪抵押的房产证的内容包括:房地产权属人邝静仪,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屋坐落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一街11座401房。后我无法找到邝静仪,她也不接听我的电话,所以我在2016年7月份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外查询窗口查询那个房产证,发现这本房产证是假的。借钱给邝静仪都是我去银行取现金给邝静仪的。我有邝静仪的收据或者借条。邝静仪,女,大沥人,年约42岁。后补充:邝静仪使用的房产证我不清楚是怎么得来的,借钱给她的时候我是不清楚邝静仪使用抵押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在报案前才将房产证拿到大沥行政服务中心查询是假的,才到派出所报案。她最后一次跟我借钱是2014年4月20日。被害人吴某1指认了被告人邝静仪。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内容为:我被朋友邝静仪骗了5万元到派出所来报案。2014年开始,我认识邝静仪的丈夫廖章志,廖章志在银行上班。我们认识后,我都有到她们家(南海区大沥镇大沥医院宿舍8号楼206房)玩和吃过饭,我们都比较熟悉,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份左右,邝静仪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钱借,她说现在需要钱急用。我问她要借多少钱,开始她问我借1万元,讲过几天后将钱还给我。我听后就自己到银行取了1万元现金去到她医院宿舍将钱交给她(当时没有写欠条)。过了几天,她又打电话问我借2万元急用,我见这样又给她2万元,并叫她向我借钱就写下欠条给我。又过了几天,她又开口问我借2万元,讲是帮她朋友借的。我跟我的朋友借了2万元给她,当时她讲是帮她朋友借的没有写欠条。我见我们都比较熟悉,就没有追她写下欠条。我共借给她5万元。我见我们都比较熟悉,没有要求她提供实物抵押,只是后来叫她写了欠条。我借钱给她不久的一天,我和邝静仪在外面吃饭,她问我还认识什么有钱借的朋友没有,讲她近来比较急用钱,可否通过我找我朋友借点钱给她使用。我将她介绍给我村兄弟陈某,她当时跟我们说她住的医院宿舍和和碧桂园有一个套间都是她的,开始开口向陈某借钱,陈某见是我朋友,她又能提供碧桂园套间的房产证,于是开始借钱给她。她只跟说急用但没有说如何使用。我每次借钱给她,她丈夫都不在场,借钱都是她一个人提出,没有其他人见证。后我和兄弟找她还钱,通过了解知道他们夫妻住的医院宿舍是租住来的,而碧桂园套间都不是她的。后补充:邝静仪每次向陈某借钱,钱都是她拿走的,邝静仪有几次借钱,陈某转账时因邝静仪没有银行卡,都是转到其母亲吴某2银行卡内,我从来都没有拿过邝静仪所借的钱,现金也一样,都是陈某直接交给邝静仪本人。她自己拿到钱后离开,都没有给过我钱。借条上借款人乙方有邝静仪和我本人签名,是陈某跟邝静仪不熟悉,要有担保人的签名才能有保证,于是有三次我是在乙方借款人上签名捺印的,是以担保方式签名的。其中有一次邝静仪向陈某借款的借条中,陈某要我签名,我是没有在邝静仪向陈某借钱的借条上签名的,那次是2015年5月份最后一次邝静仪向陈某借款的一张4万元的借条。邝静仪向陈某所借的钱,我没有得到邝静仪好处,因我自己也借了钱给邝静仪,我跟邝静仪比较熟悉。以前我都相信她讲的话是真实的,因为我知道她丈夫在银行工作,她还跟我说她在大沥敬老院后面有一个套间,以骗取我对她的信任,所以我才担保介绍邝静仪给陈某,并对她向陈某借钱作担保,最后我才发现邝静仪隐瞒了她与其丈夫离婚的事实。4、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借条、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复印件,内容为:房地产权人为邝静仪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一街11座401房(面积124.51平方米)的房产证复印件。借条反映借款人邝静仪、黄某1签名,贷款人陈某签名,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4月23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23日。借条反映借款人邝静仪签名,贷款人陈某签名,借款金额4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5月10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10日;2015年5月10日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反映付款人高锦贤,收款人吴某2,金额38000元。借条反映借款人邝静仪、黄某1签名,贷款人陈某签名,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4月2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2日;2015年4月2日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反映付款人高锦贤,收款人吴某2,金额47500元。借款协议反映借款人邝静仪、黄某1签名,贷款人陈某签名,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3月13日,还款日期2016年3月13日。借条反映借款人邝静仪、黄某1签名,贷款人陈某签名,借款金额7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2月26日,还款日期2016年2月26日;2015年2月26日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反映付款人高锦贤,收款人吴某2,金额66500元。被告人邝静仪签认了相关借款协议,其中有黄某1为借款人的借款协议,其签认为其与黄某1共同向陈某借款的协议。5、被害人吴某1提供房产证原件、借据复印件、房产查询证明,内容为:房地产权人为邝静仪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一街11座401房(面积124.51平方米)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邝静仪签名确认该证是其与吴某1一起去办理,吴某1自己拿原件,是他自己复印的;房产证上邝静仪确认该房产证是其叫人伪造的,其并没有以上房产)。借据反映借款人邝静仪签名、贷款人吴某1签名,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日期2013年10月12日,还款日期2014年1月12日前。借据反映借款人邝静仪签名、贷款人吴某1签名,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2013年3月1日,还款日期2013年10月1日前。借据反映借款人邝静仪签名、借款金额8400元,借款日期2014年3月12日。借据反映借款人邝静仪签名、借款金额8400元,借款日期2014年4月20日。(静仪签认了其写给吴某1的合计7万元的借据,承认两份8400元的借条是其笔迹,但欠条不清楚。)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反映房产证号为02××04的房产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办事处小小路锦绣华庭半地下车库A区66号汽车位。6、被害人黄某1提供的借款协议等,内容为:a.借款人邝静仪签名、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2月9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9日,贷款人黄某1签名。b.借款人邝静仪签名、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2月8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8日,贷款人黄某1签名。被告人邝静仪签认了该两份借款协议。7、南海区城建和水务局于2017年4月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贵所提供的粤房地权证佛字××号房地产权证,权属人为邝静仪,证载身份证号,房屋座落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一街11座401房,经我局房产登记系统,邝静仪没有对应粤房地权证佛字××号的登记信息,贵所提供的实体房地产权证的建房注册号及编号字体非印刷专用字体,故由此判断该证书实体是伪造。8、南海区城建和水务局于2017年4月7日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一街11座401房权利人为吴燕琴,占有份额100%,权利证号20160013098,建筑面积75.4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2××04的房产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办事处小小鹿锦绣华庭半地下车库A区66号汽车位。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邝静仪的户籍材料等证据。10、被告人邝静仪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其于2017年3月14日18:26-19:10所作的供述,内容为:我2013年离婚后在桂城街道金百福广场的一家轮胎店做销售,直至2015年后就因为躲债没有上班,2016年3月又重新在佛山市东海国际兴健机械螺丝厂做财务。那个碧桂园的房产证是我在五六年前在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的时候,我委托中介人员200元办理的,当时和我一起办理的还有一名外号叫“明仔”的狮山镇兴贤地方的男子。“明仔”其实不知道我这个房产证的来历。我认识吴某1,他就是我所说的“明仔”。我于2011年前后认识他的,之后我有几次问他借款,我连本带息也偿还过。2013年,我因为赌钱或者偿还其他人的债务需要周转,找到“明仔”跟他说借5万元。当时我跟他称是生意周转,写了欠条后他就借给了我。过了没多久我资金又出现问题,已经出现偿还不了借5万元的利息,所以“明仔”要求我拿点什么做抵押,我想到之前弄的所谓碧桂园的房产证给了他,他看到写的是我的名字随后我又继续问他借了2万元。到了大约有半年我又找到他以相同的理由借1万元,借钱后我就离开了大沥。我把碧桂园的房产证给吴某1留底的目的也是为了让他相信我有偿还能力。2013年前后,我住在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二行南炮宿舍601房我妈妈那,后因为躲债搬到荔庄我舅舅那,再后来我直接搬到了佛山至今。我之前借下的多笔钱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我参与赌博至今六七年了,2015年下半年开始慢慢减少赌博。其于2017年3月14日20:41-21:15所作的笔录,内容为:我母亲是吴某2。关洁甜、吴某1等人说需要一些东西做抵押才能继续借钱,所以要将假冒的碧桂园房产证拿给他们,我没有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的房产。其于2017年3月20日所作的笔录,内容为:我于2015年因涉嫌诈骗关洁甜6万元及吴某17万元被刑事拘留。我是在南海区大沥镇城区骗了他们的钱的。上述款项被我用于赌博花光,当时我在南海区大沥镇沥东荔庄的地下赌场进行赌博输了全部的钱。我现在无能力偿还上述款项。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小岸一街11座401房的房产不是我的。这个碧桂园的房产证是在2011年在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的农业银行附近通过一个男子帮我搞的一张假房产证,我是用于日后骗取他人相信我有能力偿还他们的钱的。我没有以同样手法骗取其他的人的钱。我当时向吴某1借钱的理由是资金周转不过来。我当时在南海区桂城金白福广场的一间轮胎店工作,每月3000元加提成6000元一个月。我有还过吴某1几万元,具体多少不记得了,当时他是收我高利息的,是在农业银行柜员机里直接存到吴某1的银行卡里。2017年,我第一次向他借5万元的下一个月开始还钱给他,最后一次还给他是2014年,之后再无能力还钱给他。吴某1借钱给我是以1万元要还1千元的利息的利率计算的,当时我和他签了借钱合同,那张合同在吴某1那,是我写借他5万元给2万元。吴某1是关洁甜介绍我认识的,当时办假房产证的时候吴某1在场看见的,他也知道这个证是假的。其于2017年4月1日所作的笔录,内容为:我没有诈骗行为。我借钱时使用的碧桂园的房产证是我找人伪造的。我借钱后,陈某追过我还钱多次。我见自己欠别人这么多钱,而自己又无力偿还,于是就逃避,离开自己住的地方,让债主找不到我。我共欠别人多少钱我自己都忘记了。我因自己烂赌,借来的钱都被我输掉了。我离开大沥住处都一年多时间,有些借的钱数目不是多的人见我都没有偿还能力都没有追我还钱了。其于2017年4月10日所作的笔录,内容为:我借钱时使用的碧桂园的房产证是我找人伪造的,该假房产证是我和吴某1以前到盐步一私人房产中介用200元叫该房产中介办理的。我借到钱后就拿去赌博,基本都是回荔庄村和村“舅父”们赌博多,但也有还一部份利息数和债务。我借钱没有给过房产证别人抵押过,只不过我办理假房产证的时候,吴某1他有我房产证的原件,我不清楚另外的人都会有我假的房产证复印件,而我自己都没有给过假房产证给其他人。我现在已没有能力偿还别人的债务。其于2017年6月30日所作的笔录,内容为:我和黄某1共同向陈某借了22万元,我自己向陈某借了4万元,我自己跟黄某1也借了3万元。我还给黄某1约2万元,是我分多次给现金黄某1的,但详细数目我没有写单据忘记了。陈某我还过几万元,但详细数目我忘记了,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的。我还钱给陈某我有单据,但现在无法提供。借来的钱大部分用来平时消费以及还部分赌债。我向陈某、黄某1借的钱全部赌博输完了。我和黄某1共同向陈某借钱是我们两人平分的(借条上有我们两人的共同签名捺印),跟陈某借22万元,有一半给了黄某1。陈某是先将钱转到我银行后,我到银行提到现金后才将钱返还给黄某1,给钱的时候没有人见证或单据。我和黄某1向陈某借钱,全部都是他妻子转账给我和我母亲账户,他有没有给过我现金。我因时间太久现在都忘记了,但基本上多数借钱都是以转账方式给我的。我没有提供抵押的物品及财产给陈某。我没有提供过房产证复印件给陈某,但谁人提供给陈某我不知道。我是通过黄某1认识陈某的。我是2015年开始跟陈某借钱的,借钱时间欠条都有写上。关于被告人邝静仪提出的其有没有向被害人吴某1、黄某1、陈某出示假的房产证的辩解。经查,黄某1没有指证其向邝静仪借款时有要求邝静仪提供担保,邝静仪对此亦予以否认,故邝静仪在向黄某1借款时没有提供假的房产证;被害人陈某指证被告人邝静仪使用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向其借款,并提供了相关房产证的复印件,黄某1反映陈某因邝静仪能够提供碧桂园套间的房产证故借款给她,其陈述能够印证陈某的指证,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邝静仪向陈某借款时有提供假的房产证;吴某1指证邝静仪向其借款时提供了假的房产证作为担保并交给其保管,并提供了相关房产证的原件,邝静仪在侦查阶段供认其有提供假的房产证给吴某1作为借款的担保,后当庭否认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翻供理由不成立,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邝静仪向吴某1借款时有提供假的房产证。关于被告人邝静仪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涉案数额的问题。首先,关于本案邝静仪行为的定性为题。经查,邝静仪未如实向被害人吴某1、黄某1、陈某告知借款的实际用途,借款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吴某1、陈某借款给邝静仪时要求其提供担保,邝静仪向两人出具假的房产证以证实其有偿还借款的能力,但其实际上没有偿还借款之能力,另邝静仪虽未提供假房产证给黄某1,但本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邝静仪向黄某1借款金额较少,该点不能否认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邝静仪无法偿还借款后采用逃匿的方式躲避被害人不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三被害人的陈述、邝静仪的供述、抓获经过、借条、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邝静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三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其次,关于涉案数额的问题。经查,邝静仪辩称向陈某借款26万元中有22万元是其和黄某1共同借款,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是否全部为邝静仪借款,但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不影响其犯罪金额,但量刑时可酌情考量。另邝静仪反映其有向陈某、黄某1归还过款项,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邝静仪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邝静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该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静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卢思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诗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