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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吕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吕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董继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吕双,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吕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7419.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042元、公告费30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2017年7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民生银行贵阳账户50×××85的存款,实际冻结3404.54元。2017年10月10日,通过福建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欧爱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丽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