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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海燕诉何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何天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民初989号原告:王海燕,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何天军,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王海燕与被告何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天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拖拉机作业费7,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的大马力拖拉机为其承包的位于林甸县四季青镇大树林村二道桥下旱田改水田进行翻地和拉地工作。双方约定翻地每亩20.00元(300亩),拉地每亩3元(600亩),作业费共计7,800.00元,有工票一份。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如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天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何天军于2016年将其承包的位于林甸县四季青镇大树林村二道桥下的旱田改成水田,雇佣案外人崔广志管理期间各项事务,并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雇佣原告王海燕驾驶王海燕本人的四轮车进行翻地和平整土地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翻地每亩20.00元,平整土地每亩3元,王海燕共计翻地300亩,平整土地600亩,作业费共计7,800.00元,何天军至今未给付。故王海燕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天军给付拖欠的作业费7,800.00元,并由何天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认定上述事实有王海燕提交的人员工资情况表(工票)、证人李福春的证言、本院依王海燕申请对案外人崔广志制作的调查笔录及王海燕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海燕与何天军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之间关于劳务的约定合法有效,且王海燕已实际为何天军提供劳务,何天军应按照约定向王海燕支付相应的报酬。综上所述,王海燕要求何天军给付拖欠的作业费7,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拖欠原告王海燕的作业费7,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何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宏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