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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105号原告:何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祖某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原告何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 海审判员 王景坡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