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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艾美贞、陈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美贞,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艾美贞,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陈国新,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美贞与被执行人陈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为2.066万元,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美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22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劲松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庭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上午评议地点:东乡区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员:审判长王剑锋审判员王挺审判员饶其良评议记录:王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美贞与被执行人陈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为2.066万元,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美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拟裁定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223号一案的执行。王剑锋:同意饶其良: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2017)赣1029执223号的执行。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