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学英、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学英,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118号申请人:孙学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8093619W法定代表人:魏智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在建行振兴北路支行的卡号为41×××81的银行卡账户存款141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在建行振兴北路支行的卡号为41×××81的银行卡账户存款14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