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健与华易元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华易元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86号原告:张健,男,汉族,洛意工作室职员,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易元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M7N3D,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K063房间。法定代表人:孙龙海,经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华易元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杜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