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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807号符小玲肖芊羽肖正良陈春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小玲,肖芊羽,肖正良,陈春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807号原告:符小玲,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肖芊羽,女,201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肖正良,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陈春花,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339号。法定代表人:高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小玲、肖芊羽、肖正良、陈春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符小玲、肖芊羽、肖正良、陈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符小玲、肖芊羽、肖正良、陈春花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