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兴与被执行人刘家庄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兴,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兴,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居民,现住灵丘县风和美苑小区7号楼3单元402号。被执行人: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村村委会主任。我院在执行刘志兴与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委会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村委会在灵丘县北环路北侧有蔬菜大棚4座。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志兴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志兴提出的继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村委会在灵丘县北环路北侧的蔬菜大棚4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