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来自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自,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305号原告:周来自,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张伟,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周来自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周来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来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来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来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