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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峰、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峰,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196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峰,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