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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573号原告:董雷,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72183386。负责人:张振伟,经理。原告董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董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赔偿原告董雷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费用共计38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17时1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桓台县唐华路后七村路口处由西向北转弯时,与原告董雷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和被害人张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385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赔偿后,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予以理赔,但被告未与原告就理赔问题达成一致。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董雷在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中,双方已约定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仲裁协议。故,此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迪迪书 记 员 牛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