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314辛大建与权太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大建,权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辛大建,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权太增,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辛大建与被执行人权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举证为“被执行人权大增名下的苏C×××××号汽车”,请求法院调查的内容为“无”。2、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3、2017年4月10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少量的存款信息,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4月10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7年4月10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6、2017年4月10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权太增拥有苏C×××××号车辆,本院裁定查封了上述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2017年4月10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4月10日,向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5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上述措施未能采取。11、2017年10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052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云旺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