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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秀容、林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容,林义光,徐丽珠,陈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977号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103、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98X9。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容,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送达地址福安市富阳路66号香樟苑10号902室。被告林义光,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送达地址福安市富阳路66号香樟苑10号902室。被告徐丽珠,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健,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送达地址福安市荣宏外滩7号楼4单元161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龙、林长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缪志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