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丽与刘庆奇、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刘庆奇,陈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6090号原告:万丽,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奇,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燕红,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万丽与被告刘庆奇、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及被告刘庆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庆奇、陈燕红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2、刘庆奇、陈燕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刘庆奇向万丽借到人民币5万元,并由刘庆奇出具了借条一份交由万丽收执。借条载明,刘庆奇于2016年4月26日向万丽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每月750元,于每月30日支付。后2017年4月26日,刘庆奇出具了续借条交由万丽收执,续借条载明,刘庆奇向万丽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1000元,于月底支付,到期于2017年7月26日一定归还本金5万元。借款到期后,万丽多次向刘庆奇、陈燕红催讨,但两人均不予偿还。经查,刘庆奇、陈燕红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刘庆奇答辩称:借款属实,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刘庆奇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给万丽收执,载明“本人刘庆奇于2016年4月26日向万丽借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期限1年(2016年.4.26_2017年4.26),利息每月750元整,于每月30日给”。后刘庆奇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续借条“本人刘庆奇借万丽人民币五万元整,期限3个月,于2017.4.26_2017.7.26.每月利息1000元整,于月尾付。到期于2017年.7.26一定归还本金5万元整”。后刘庆奇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26日,之后未再支付分文。另查明,刘庆奇与陈燕红于2010年9月2日登记结婚,诉争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万丽与刘庆奇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万丽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刘庆奇逾期未还本金,现万丽诉求借款人偿还本金5万元及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于刘庆奇与陈燕红系夫妻,诉争借款为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人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万丽要求陈燕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万丽的诉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刘庆奇、陈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庆奇、陈燕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丽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刘庆奇、陈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莉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