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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文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花湾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花湾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839号原告:范文芝,男,汉族,1930年12月1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兰,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花湾支行,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王文雅。原告范文芝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花湾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范文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范文芝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文芝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