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泽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57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鹏,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泽鹏、张燕芬,系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鹏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健生、张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鹏及其辩护人周泽鹏、张燕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泽鹏喜欢上枪支,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些枪支零配件及铅丝等制造铅弹的材料,然后将零配件组装成一支枪支,使用铅丝等材料制造出铅弹,用于上山打猎。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陈泽鹏与涉案人邱逸钒(已被行政处罚)上山打鸟时,邱逸钒对其使用的上述枪支非常喜欢,陈泽鹏便将该枪支送给邱逸钒。2017年6月16日,邱逸钒自动投案并上缴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枪支散件。2016年5、6月份,涉案人邱逸钒送了二支不能使用的气枪给陈泽鹏。陈泽鹏对该二支气枪进行维修好后便一直藏匿在自己经营的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二支枪支其中一支系工字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均具备枪支性能;另一支属于枪支散件。2016年年底,陈泽鹏到涉案人陈某伟家中闲坐,发现陈某伟有一支木制握把的气枪很精致,表示喜欢。陈某伟因该枪支已损坏便送给陈泽鹏。后陈泽鹏将该枪支维修好后藏匿于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枪支系锦江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2016年12月份,陈泽鹏再次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些枪支零配件,然后组装成一支枪支,同时使用铅丝制造了650多粒铅弹,用于上山打猎,平时藏匿于其经营的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枪支系非制式6.3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所制造的铅弹属气枪弹。2017年2月份,陈泽鹏受涉案人陈某伟(已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忙从淘宝网上购买制造枪支的零配件,然后指导陈某伟使用这些零配件组装成一支枪支,同时还送了上述铅弹300多粒给陈某伟。经鉴定,该枪支系非制式仿5.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2017年6月16日12时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泽鹏位于谷饶镇华光村的宏丹纺织厂中查获4把枪支、249粒铅弹及模具、铁管、铅丝等零配件。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人邱逸钒、陈某伟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谷饶派出所证实材料,刑事照片,淘宝购买枪支配件截图,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4支枪支、650多粒铅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泽鹏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泽鹏只制造气枪1支和维修气枪2支,被告人陈泽鹏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陈泽鹏制造枪支只有三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鹏指导陈某伟组装1支枪支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该枪支系陈某伟自行组装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陈泽鹏所制造。被告人陈泽鹏虽然帮助陈某伟购买枪支配件,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泽鹏实施制造该枪支的行为或者如何具体指导陈某伟进行组装枪支,对该枪支不能计入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枪支的数量。二、被告人陈泽鹏犯罪后有自首情节。2017年6月16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铜盂镇溪边村被告人陈泽鹏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陈泽鹏第一时间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及带民警到谷饶镇华光村其经营的工厂中起获涉案的枪支、弹珠、铅弹、铅丝、铁管。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泽鹏才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告人陈泽鹏在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前,仅是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侦查人员到现场缴获犯罪物品,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应予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泽鹏制造的枪支尚未流入社会,其中二支枪支是帮助他人维修的,没有发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陈泽鹏是出于对枪支的爱好,法律意识淡薄,只用于山上打猎打把玩;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案发生前没有违法记录,表现良好,与乡邻和睦相处;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上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和教育,还要照顾其弱智的胞兄一家人。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泽鹏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泽鹏由于对枪支的爱好,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些枪支零配件及铅丝等制造铅弹的材料,然后将枪支零配件组装成一支枪支,并用铅丝等材料制造出铅弹,用于上山打猎。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陈泽鹏与涉案人邱逸钒(已被行政处罚)上山打鸟时,邱逸钒对其使用的上述枪支非常喜欢,陈泽鹏便将该枪支送给邱逸钒。2017年6月16日,邱逸钒自动投案并上缴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枪支散件。2016年5、6月份,涉案人邱逸钒送了二支不能使用的气枪给陈泽鹏,陈泽鹏进行维修好后便一直藏匿在自己经营的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二支枪支其中一支系工字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另一支属于枪支散件。2016年年底,陈泽鹏到涉案人陈某伟家中闲坐,发现陈某伟有一支木制握把的气枪很精致,表示喜欢。陈某伟因该枪支已损坏便送给陈泽鹏,陈泽鹏将该枪支维修好后藏匿于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枪支系锦江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2016年12月份,陈泽鹏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些枪支零配件,然后组装成一支枪支,同时使用铅丝制造了650多粒铅弹,用于上山打猎,平时藏匿于其经营的宏丹纺织厂中。经鉴定,该枪支系非制式6.3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所制造的铅弹属气枪弹。2017年2月份,陈泽鹏受涉案人陈某伟(已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忙从淘宝网上购买制造枪支的零配件,陈某伟使用这些零配件组装成一支枪支,陈某伟在组装过程曾咨询过陈泽鹏,陈泽鹏还送给陈某伟上述铅弹300多粒。经鉴定,该枪支系非制式仿5.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2017年6月16日12时多,被告人陈泽鹏在其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带民警到其位于谷饶镇华光村的宏丹纺织厂中查获4把枪支、249粒铅弹及模具、铁管、铅丝等零配件。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及辩护人并经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人邱逸钒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4年开始,我和朋友陈泽鹏多次持弹弓到谷饶镇大坑村山上打鸟。至2016年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和陈泽鹏去打鸟,他带一把气枪,我问他气枪哪里来的,他说是从网上购买零配件后自己组装的。后陈泽鹏送了一把气枪给我,但缺了一条钢管,属于半成品,无法使用。于是,我上淘宝网网购了一把长度约五、六十公分的钢管,打算安装在那把枪上。但由于尺寸不符,钢管安装不上去,我索性将枪丢在家里,至今没有使用过。至2016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我拿着弹弓在谷饶镇大坑村打鸟玩时,在附近一个无人居住的老厝内门旁有两把气枪,其中一把是木质枪柄的,我将枪拿回家里,因无法使用问陈泽鹏是否可以修理。陈泽鹏说可以修理,并说他对木质枪柄的鸟枪感兴趣,喜欢收集,我听后将那把枪送给他,另一把由于我不会修理所以也一起送给陈泽鹏。至2017年6月16日15时左右,我回到大坑村家里,知道民警因枪支的问题到我家找过我,陈泽鹏已经被民警带去调查,我便拿出那把陈泽鹏给我的枪到谷饶派出所自首。并对陈泽鹏进行辨认。2、涉案人陈某伟的证言和辨认,2016年底,我朋友陈泽鹏在我家中坐,刚好说起我十几年前在谷饶镇直街购买的气枪,他看到那把气枪的手把是弯的觉得好看,跟我要,我便把气枪拿给他。2017年初(2月份左右)我跟陈泽鹏说要弄把气枪来打靶叫他帮我购买,后陈泽鹏在网上分多次购买了组装气枪的枪支手把、枪管、枪体、气管、红外线瞄准器、消声器等零配件,货到就拿给了我。持续一个月多的时间,零配件凑齐后,我把零配件自己组装成型,有时不懂得怎么装就问陈泽鹏怎么装。陈泽鹏也自己组装了一把气枪,有时拿气枪去谷饶山上试枪或者打靶。我从陈泽鹏那里拿了部分铅弹,大概300多粒,也曾找他一起去谷饶镇横山前脚去试枪,后来我也经常在家里的墙上打靶。并对陈泽鹏进行辨认。3、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16日11时11分,谷饶派出所根据线索在铜盂镇溪边村抓获嫌疑人陈泽鹏,并在谷饶镇华光村陈泽鹏经营的厂中缴获到四支枪支以及钢珠1000多颗、铅弹250颗、不锈钢管6支、铅管1支、铅模2个、铅丝3块。经审查,陈泽鹏交代其中一支枪支是陈某伟(另案处理)送给他的,其中两支枪支是邱逸钒(另案处理)拿给他维修的,另一支枪支是他在网上购买零配件后组装而成的。同时,陈泽鹏还交代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进行组装成一支枪,后将该组装成的枪支送给邱逸钒使用的犯罪事实。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陈泽鹏黑色金属组装自制气枪4把,气枪用弹珠1000粒,气枪用铅弹250粒,用于制作铅弹、约可制作1500粒铅弹的铅丝,用于制作枪支的铁管,用于制作铅弹的模具2个;扣押陈某伟自制气枪1把、黑色鸟枪木制手把2把;扣押邱逸钒黑色金属自制气枪1把。5、刑事照片,证明搜查到的枪支、枪支配件、铅弹、铅模、弹珠等进行拍照在案。6、淘宝购买枪支配件截图,证明陈泽鹏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的记录。7、鉴定结论,证明送检C201706015006号枪形物品是锦江牌4.5mm气步枪,送检C201706015010、C201706015011(注系陈某伟持有)、C201706015013号形物品均是工字牌4.5mm气步枪,以上物品均具有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送检C201706015007号枪形物品是非制式仿6.35mm气步枪,送检C201706015009号枪形物品是非制式仿5.5mm气步枪,以上物品均具备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送检C201706015001、C201706015002、C201706015003、201706015004、C201706015005、C201706015014、C201706015015等物品属于枪支散件;送检C201706015008号弹形物品均为气枪弹,共249枚,其中5.5mm气枪弹103枚,6.35mm气枪弹146枚。送检C201706015012号弹形物品均为气枪弹,共267枚,其中4.5mm气枪弹33枚,5.5mm气枪弹234枚。8、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泽鹏,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6月17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对邱逸钒处以行政拘留五日。10、谷饶派出所证实材料,证明谷饶派出所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泽鹏交代,其见到郭叶庭(男,谷饶镇大坑村北门外十四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拿了一支枪支打猎,民警到谷饶镇大坑村传唤郭叶庭,但找不到郭叶庭。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位于潮阳区谷饶镇华光村宏丹纺织厂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拍照在案。12、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6月16日12时至12时20分,公安机关对华光村陈泽鹏的厂进行搜查,在陈泽鹏的办公室中搜查到四支枪支、一些弹珠、铅弹、铅丝、水管,并进行扣押。13、被告人陈泽鹏的供述和辨认,证明我2016年初开始喜欢上枪支,便在淘宝网购买了一些枪支零配件及弹珠、制造弹药的材料,通过快递收到后,我把零配件组装成一支气枪,并用购买来的铅丝材料制造弹药铅弹,后我用这支气枪来玩,有时去打山猪。大约到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我与朋友邱逸帆在山上打鸟时,他问我枪是怎么来的,我说是自己组装的。几天后,我感觉到邱逸钒很喜欢我的气枪,我就把这支气枪送给他。至2016年五、六月份,邱逸钒拿了两支弹簧气枪给我并叫我帮忙修理,还说维修好了给我使用,后来我维修了一支,另一支没有修理,邱逸钒也一直没有向我拿回去。2016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我在谷饶镇大坑村朋友陈某伟家坐,看到陈某伟家有一支握把是木制的气枪,弯度很精致。陈某伟说这支枪已经坏了,若我要就送给我。我将这支气枪拿回家并维修好。2016年12月份左右,我在淘宝网购买了一些枪支零配件,组装成一把气枪,并用铅丝制造一些铅弹,用这把枪去打猎。2017年2月份,陈某伟叫我帮他购买一些枪支零配件,我在淘宝网站购买了一些枪支零配件后拿给陈某伟,后陈某伟自己组装,但他有不懂的时候就打电话问我怎么装,我就告诉了他。至2017年6月16日12时左右,我在家被民警抓获后带民警到谷饶镇华光村我经营的厂中搜查到四把枪支、弹珠、铅弹及用来做枪支的一些铁管、做铅弹的两个模具、铅丝等。并对陈某伟、邱逸钒进行辨认。14、辩护人提交出示潮阳区铜盂镇溪边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泽鹏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要求对被告人陈泽鹏从轻处理。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枪支数量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泽鹏制造枪支只应认定为3支,被告人陈泽鹏帮助陈某伟购买枪支配件组装1支枪支,不能计入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枪支的数量。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泽鹏帮助陈某伟购买枪支配件后,陈某伟在组装枪支过程,又为其提供指导,对陈某伟组装枪支提供了帮助,因此被告人陈泽鹏对陈某伟组装的1支枪支仍应计入其非法制造枪支的数量。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泽鹏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泽鹏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仅因形迹可疑,在其家被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到潮阳区谷饶镇华光村宏丹纺织厂其藏匿枪支、弹珠、铅弹、铅丝、铁管的地方起获犯罪物品,应视为有自首情节。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泽鹏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泽鹏制造的枪支尚未流入社会,没有发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陈泽鹏是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只用于上山打猎把玩;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但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犯罪,不宜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鹏无视国家法律,因爱好枪支,而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铅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鹏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泽鹏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是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其所制造的枪支没有流入社会,只是用于上山打猎和把玩,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泽鹏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鹏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郑建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