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玉彬与赵英、那仁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彬,赵英,那仁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4560号原告:黄玉彬,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丽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英,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那仁满都拉,男,33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黄玉彬与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英与被告那仁满都拉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8日,被告赵英从我处借款3000元,当时被告赵英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借款利息,口头约定在几天之内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赵英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黄玉彬向本院提供的一枚借据在卷佐证,该枚借据能够证明被告赵英从原告黄玉彬处借款3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枚借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彬与被告赵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英应按约定给付借款本金。被告那仁满都拉系被告赵英的丈夫,因上述借款属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那仁满都拉应与被告赵英共同予以偿还。另原告黄玉彬要求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按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给付利息,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黄玉彬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主张逾期利息。综上,本院对原告黄玉彬要求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给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玉彬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玉彬借款本金3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赵英、那仁满都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苗布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