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江上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江上章,陈永强,卢梅香,李晓春,邬思辉,林志煌,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06534-X。负责人:王开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文,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江上章,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巨面膜,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梅香,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晓春,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邬思辉,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志煌,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1297-4。负责人:林海菜,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上章、陈永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1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郑 志 平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