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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昌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昌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64号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仁德路100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1596754。法定代表人:胡祝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峰,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辽,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