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辖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孟铭与景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铭,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58号原告:孟铭,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景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大槐树镇弯里村富达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孟铭诉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孟铭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被告景峰于2015年3月5日起以做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我借款1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于2016年7月10日经双方结算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之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景峰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原告亦对此提出回避申请,故我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景峰系洪洞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霍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刘燕萍审判员杜明审判员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